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旅游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休闲度假功能完善,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规范引领山东省乡村旅游精品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所称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以下简称“精品旅游镇村”),包含山东省精品文化旅游小镇和精品旅游特色村。相关评定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精品旅游镇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指示,以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为前提,以塑造生态友好型乡村旅游产业形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培育镇村旅游产品,规范镇村旅游服务,倡导镇村旅游行为,促进镇村旅游消费,强化镇村旅游经济带动功能,增进镇村旅游发展与地方经济的协调互动。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精品旅游镇村创建纳入本地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制定相应政策,在规划编制、建设条件、空间规模、管理规范等方面支持精品旅游镇村创建。参评单位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要求建设,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精品旅游镇村品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精品旅游镇村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创建。
第六条 精品旅游镇村项目创建应与其所在地其他规划协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编制过程中,应听取社区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及相应评定标准,按照“创建单位自愿申请,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初评,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格审查、评定验收、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精品旅游镇村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1次。
第九条 申报“山东省精品文化旅游小镇”和“山东省精品旅游特色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精品文化旅游小镇或精品旅游特色村相关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具备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丰富的旅游业态、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乡村旅游氛围以及有力的综合管理保障等;
(四)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要求或评定必备条件,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五)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省具有一定影响或示范价值;
(六)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主体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
(七)近三年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旅游安全等突发重大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第十条 申请单位根据《评定办法》及《评定标准》,经自评达标后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评定报告书(见附件1);
(二)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创建工作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件2);
(三)市级文化和旅游局推荐意见;
(四)其他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市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照《评定办法》及《评分标准》,提出筛选、初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择优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初评办法可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等工作。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接到申请文件与初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申请文件合格的单位,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验收;申请文件不合格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待提交合格的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验收。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开展精品旅游镇村的验收、公示、认定和复核。
第十四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精品旅游镇村的筛选、初评和推荐工作,跟踪监管以及上报有关精品旅游镇村创建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定验收工作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评定验收组完成,评定验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申报材料汇报;
(二)核查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三)实地考察参评区域,随机调查游客满意程度,核查参评区域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
(四)填写《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评分表》;
(五)提交《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验收表》(见附件3);
(六)评定验收组向申请单位反馈改进意见和建议。
评定验收时可以暗访的形式来检验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定标准和验收情况,认定“山东省精品文化旅游小镇”“ 山东省精品旅游特色村”,并在正式认定前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公示合格的申请单位正式认定为“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相应称号。
第十八条 依据相关标准,“山东省精品文化旅游小镇”应达到必备条件且得分不低于900分(总分1100分,含附加分100分);“ 山东省精品旅游特色村”应达到必备条件且得分不低于450分(总分600分,含附加分100分)。
第五章 复核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跟踪监测“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运行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对授予“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称号的区域每三年组织一次评定性复核。复核工作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复核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成立复核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二)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依据《评定办法》及《评分标准》,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对省级精品旅游镇村进行重新评定。
(三)形成复核意见。专家组根据评定结果,形成复核意见,并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复核结果达不到《评分标准》规定分值,精品文化旅游小镇得分低于850分的,精品旅游特色村得分低于400分的,直接取消其称号;复核结果精品文化旅游小镇得分介于850(含)-900分的,精品旅游特色村得分介于400(含)-450分的,对其出示黄牌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山东省精品旅游镇村”称号。
(一)精品旅游镇村严重违背其规定的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价值与推广价值的;
(二)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经查明精品旅游镇村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认真整改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被取消称号的精品旅游镇村,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