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事业、文化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实施重大广播电视公益活动,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视重点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拟定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对我市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十)指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的实施。承办市政府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全市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权限内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十三)指导全市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十四)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人才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和传播、展示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及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八)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规范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九)开展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市、乡两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二十)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业态融合发展。
(二十三)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二十四)负责文化、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承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