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剥离中,购买者通常是一家已存在的企业,因此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对购买者而言,实际上是吸收合并或收购。被剥离的资产一般以下列两种形式出现:具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无法人地位的按地区、产品分类的部门、分公司或生产线。
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应分别被剥离资产的形式不同而有区别。当进行剥离的企业出售的是其控股子公司时,应根据收到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若被剥离的资产为企业内部的无独立法人地位的部门或产品生产线时,则应视为资产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清理中的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收支”。
而且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取决于企业的市场经济形式。市场经济形式不同,会计处理也大相径庭,贵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经济形式,在以下的论述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处理:
1.国有企业,国家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涉及被剥离项目的资产转移或者经营职能的改变,将有关项目无偿转交给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经办的会计核算,借“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或者是借“盈余公积”,贷“固定资产”。
将有关资产有偿移交的会计核算,企业如果将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实际上是对单位固定资产的出售,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清理中的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收支”。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企业的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和资产交换方式息息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必然是一个追逐利润的过程,资产交易作为公司的一种市场行为,当然也不例外,资产交易的方式主要有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4大类,而每一类又表现出不同的交易动机。从单个企业资产交易的角度来看,其具体交易动机又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而且大多数资产交易的动因不仅局限于一个因素,而是由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关于股权转让,从转让主体上划分可以是股东将自己对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可以是企业转让自己对外投资的股权,但若续前一问题进行分析,应该是股东转让自己股权,算不上企业的整体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一套完善的股权转让程序:如股东会决议、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和收取股权转让款、注销和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等。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按照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