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唐书·选举志》提到,唐代选拔官员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身,即身体相貌要丰满高大;二是言,即言谈要雄辩有理;三是书,指书体法式要刚劲美观;四是判,判案文辞要优美通畅。凡是到吏部考试判文合格进入科第的称为“入等”,考试拙劣、不合格的称为“蓝缕”,选期未满而参加考试诗赋文章三篇,合格者称为“宏辞”,试判三条合格的称为“拔萃”。选中的人即可以授官。
2、既然考试以书法为条件之一,因此,唐士人没有一个不擅长书法的。既然以写判文为重要条件,因此,唐士人没有一个不学习熟练判词的。而写作判语,必须用四六文体,对偶齐整。因此,士人非读书广博善于写文章就不能入仕。朝廷宰相每启奏或草拟诏命等事,亦需要用上数十句对偶文字。写判词时,用世俗间喜欢论说琐细的故事,夹杂着诙谐滑稽的语言,则称之为“花判”。不像今日人们握笔据案只签上一个名字就可以了。宋初写判词还有唐代的遗风,后来文章由骈入散,士人习读应用皆忽视骈体之作,经过长久时间,四六文体的判词也就革去不存在了。
3、唐代选官及其标准实为政治与文学的关系,两者互为影响。唐制选拔官员的途径很多,主要有三个。
4、一是门荫入仕,即以父祖任高官,其子弟以荫庇而获取官职。二是流外入仕,即在政府中任吏经一定年限,得从流外转入流内任官。三是由科举入仕,即士人经过府州考试推荐再经省试合格而入仕。以贡举选士而言,省试还须经两重考试:应举人须先经礼部试,取得科第;然后再经吏部试合格方得任官。礼部试仅获得科第,取得出身,还须经最终的一次吏部选官考试合格,才能铨注授官,进入仕途。故吏部选官择人是最重要的一道程序。如韩愈三次经吏部试未能通过,只得应节度使董晋、张建封的征辟去做幕僚,诗人李商隐也由于同样原因,应聘为节度使王茂元的府属,他们都不是由中央正式授官。非若宋以后选拔官员的途径主要是科举,只要进士及第立即可以任命授官。考试制度亦由此趋于简化、严密。
5、唐代取士的科举录取人数,每年大约在20人至40人,考试内容着重诗赋文章、才艺学识及判事能力,故士人多博学能文,选择人才亦精选细挑。及至宋代取士,人数比唐代多至数十百倍,礼部考试内容,不得不从简、从易。考试官阅卷亦未暇一一细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