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有保护动物合法。所谓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00年5月,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2、三有保护动物与珍稀动物不同,它们的数量或许并不稀少,没有属于自己的保护区,它们或许在我们的周围随处可见,城市,农村,郊区,在被人类占领的世界里繁衍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