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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判罚2万 发致歉声明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被告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其在印度旅行期间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要求被告赔偿其48万元。

  而被告坏猴子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标识有“Aperlink”字样,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差异明显。

  法院认为,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片头第2分35秒,在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旅游期间拍摄的作品,镜头时长为2秒。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

  为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

  据了解,《我不是药神》于2018年7月5日在中国上映,出品公司为坏猴子影业。

>>>>>>《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判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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