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核准,可准予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2、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3、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4、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市教育局备案。